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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日期:2013-04-14]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王婧姝 [字体: ]
  本报讯 (记者王婧姝) 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日前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另外,《条例》还规定,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语种与高考招生同步单列录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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