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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精美却错别字连篇

  广告业中有一种为人们所忽视的怪现象——广告用字频频错误。人们经常会发现:一些设计很精美,印刷或装订很讲究的宣传广告上,会赫然出现几个错别字,或简繁字混用,让人怵目惊心。随手举几个例子:

1992年上海文化艺术节”海报上,把“协办单位”错成“〓办单位”,把繁体字“〓”错成“〓”、误用已经废除的旧字形。这张广告上虽然在张贴之前已用贴纸方法纠正了几个错别字,影响广告美观不说,还混用繁简二体,显得不伦不类。

1992年中国友好观光年”宣传广告,厚十余页,用十六开进口铜版纸精印,广告的错别字有十处之多,例如把“历史遗迹”印成“历史遣迹”,把“物产富饶”印成“物产富绕”,把“一幅”印面“一辐”,把“〓直镇”印成“角直镇”。这份广告是用繁体汉字和英文并列印刷,却出现了许多该繁而不繁的简体字,如“水准”、“旅游”、“精致”、“龙〓”、“十余处”等等。

广布于上海街头巷尾、商店窗口的广告上,用错别字的现象就更多了。如把“化妆皇后”错成“化〓皇〓”,把“潇潇洒洒”错成“消消洒洒”,把“港澳电报”错成“港沃电报”的错误,中央电视台荧幕上还闹过“为海峡两岸同胞播出寻人启示”的大笑话呢!

广告上这种错别字频频出现的现象,是不是从一个方面证明其“深层原因是广告人才奇缺”呢?上海已有800多家广告公司,“许多广告公司不注重人才的培养和人才的投资,急功近利”,他们在“临开张时到处拉高级专家任顾问”,却不去培养和组织一套有扎实基本功(包括首先是文字基本功)的广告人才,因而会出现上述连文字关也不能通过的怪现象!(以上引文均见文汇报“企业界”专刊有关座谈会报道)。

原载上海《文汇报》1993527

  

广告公司铺天盖地广告文字并不净化

  最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借鉴国外经验净化广告发布市场,决定在广告业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制的试点。这一正确的措施,必将使我国广告业这一新兴行业纳入健康的轨道。

  目前上海千家广告公司所制的广告,可以以每小时数种次的速度来计算。其中以书写形式绘制设计的广告大概要占有到十分之六,这数万计的广告,是人们每天都可以通过视觉感受到的。国家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曾经对广告中的文字规范化问题作过专门的规定,即必须坚持汉字简化方向,在广告上、商品包装上和产品说明中都应该使用已经简化了的汉字;即使是专供外销和出口的商品也不能例外。唯一例外的是,书法艺术可以繁简自便。我们拿这个标准来检查一下近来的广告,仍然可以发现,大量的应该简化的汉字仍然被写作已经宣布不用的繁体字;而且,有些广告把繁简汉字混杂使用,显得不论不类。所以,我建议,应该把文字规范化列入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内容之中,严格把好广告上的文字规范化这一点。

  有人可能说,上海有一千多家广告公司,如果要求每家广告公司都配备一名具有扎扎实实的文字基本功的人员,恐怕是“人才难得”吧!大上海各种各类的人才都有,学中文的也为数不少。我有几次从报上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是人才招聘样样都有,唯独学中文系的人无处觅职,人才市场几乎不需要学中文的人才。是不是我们国家的人民群众的语文水平都是很高的了呢?绝对不是,目前的商品经济发展忽视了对于文科(社会科学)人才的需求,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拿广告来说,广告业中就十分缺少具有扎实文字功的人才。所以,只要有关部门把好广告业中的文字关,只要在广告发布前审查项目中有文字规范化这项内容的规定,我们的广告品位必定会日益提高,广告的社会效益必然更加显著。

  如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未来的广告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中必须设立一个专管广告文字规范化的由语文工作者担任的岗位,那么,一千多家广告公司一定也会把广告文字规范化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

原载1993年11月18日《文汇报》

  

广告文字应规范化

  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问题给以越来越多的重视,经常对各种不规范用字现象进行检查和改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尤其是伴随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日见兴旺的广告,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和宣传途径,时时处处对人们产生着影响。所以,广告用字的规范化,是社会用字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广告文字的净化,是搞好社会用字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可喜的是,我们上海对此项工作是十分重视的,某报刊还在报纸的显要位置刊出不登繁体字广告、请厂家客户谅解的启事,这是一种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受到人们的赞同。然而,我留心了一下,报刊上刊登的广告在文字净化这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近日,我抽阅了贵报二、三月份的35份报纸,发现其中广告用字不规范的有13张,包括17条广告,37例。

  这种广告用字不规范现象,说明贵报没有严格把好用字规范化这个关,以致这种滥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没有从党报的宣传阵地上消形匿迹,造成不良社会效果。这种用字不规范现象有损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和健康,我希望报社编者和广告制作单位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把好广告用字规范化这个关。

原载上海《解放日报》1994年3月30日《读者中来》

 

用谐音肢解成语之风不可长

  随着改革开放,商业广告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大景观,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是喜忧参半。今年实施的《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方面作了规范,禁止虚假广告出台,大得人心;然而,《广告法》中并没有对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作出必要的规范化规定,这使国家语委关于广告中的文字规范化问题的规定和要求不能落到实处。

  新闻媒介及电影电视上的广告用字缺乏规范化,许多设计精美的广告却错字别字连篇,繁简字体混用,异体字及旧字形也赫然出现在广告上。这种现象已有许多读者予以指出和批评,笔者近两年来根据上海地区广告用字情况撰写了三篇文章,呼吁广告文字应该规范化。然而,笔者关于“应该把文字规范化列入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内容之中”的建议(刊《文汇报》1993年11月18日)并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新近广告界又出现了另一种错用语言文字的怪现象:广告词滥用谐音肢解成语。作为语文教师,笔者和广大读者一样对此是坚决反对的。在这里,笔者还要郑重地向《语文建设》杂志进一言。作为国家语委主办的重要语文刊物,应该积极宣传和坚决贯彻国家语委关于社会用字规范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贵刊去年第九期《陌生化:广告中的成语变异现象》一文,对社会上越演越烈的广告词滥用谐音肢解成语这一语言文字严重错乱现象持赞赏态度,助长了社会用字混乱的歪风,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建议贵刊在最近期间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以消除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同时,建议国家语委向《广告法》制订单位提出要求,对《广告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成为《广告法》的重要规定内容,这对于整治社会用字混乱,做到有法可依、强化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原载北京《语文建设》(1995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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