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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剑艺等:汉语基本结构单位名称嬗变考

三 作为文字通称或文字集体名称的“书”和“书契”、“文”和“文字”

[日期:2007-08-27] 来源:汉字书同文沙龙网络论坛  作者:孙剑艺 胥爱珍 朴海莹 吴晨阳 王士刚 [字体: ]

  我们的汉字最初叫什么?是不是就叫“字”?绝不是的。汉字最初是叫“书”。“书”做动词时是指书写,书写下来的文字因而也叫“书”。书写用的工具今叫“笔”,古叫“聿”,“书”的繁体“書”就是从“聿”取意的,所以书写之前先有笔在。传统的毛笔,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发明并使用了。唐兰先生指出:考古发现,殷虚出土的卜辞“明明有书写而未刻的卜骨,并且有朱书的玉器,很明显的都是用毛笔写的”[1](p62)。这说明甲骨文就有先写后刻的,用毛笔写字甚至比用刀刻字有更悠久的历史,所以“书”应是我们文字最早的笼统叫法。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我们的文字是仓颉造的,先秦典籍如《韩非子》、《吕氏春秋》等,每见有“仓颌作书”的说法,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叙》也说是“仓颉初作书”。“作书”就是今天说的造字。《荀子·解蔽》“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好书”就是爱好文字。传说仓颉为黄帝史官,也有说更早的,那么“书”应该是远古原始社会就有的名称。《周礼》六艺有“书”,各种结构的文字通称“六书”,应是存古的说法。

  古代又把用刀刻划叫“契”。我们说笔写比刀刻甚至更早,那是就文字书写方式而言的。实际上,文字产生前,人们就用刀刻以助记忆了,但那不过那是一种记事方法,并且除了契刻记事还有结绳记事。契刻记事最重要的莫过于记数,因为数目是很难记忆而又最易引起争端的事情。所以为数不多的表示数目的字的来源,确跟契刻有很大关系。待大批的文字产生后,书写方式则成了刀笔并用,“书”“契”并举,如《易·系辞下》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于是“书契”又成了文字的通称。

  文字从总体上说是源于图画的,早期的文字显然多是简单地描摹有形事物的形状的。许慎《说文解字·叙》说:“仓颉之初作书也,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实际上,后来合体文字也称作“文”。所以本象分理交错之形的“文”,继“书”之后,也获得了文字通称的资格。文字称“文”,应该是周朝中后期的事。《论语·卫灵公》“吾犹及史之阈文。”何晏集解引包咸曰:“古之良史,于书字有疑则阙之,以待知者。”《孟子·万章上》:“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朱熹注:“文,字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故文反正为乏。”杜预注:“文,字。”又《昭公元年》:“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又《昭公元年》:“于文,皿虫为蛊。”杜预注:“文,字也。”这都是历史上用“文”来称文字的铁证。

  用“字”来称文字,是很晚的事。许慎《说文解字·叙》谓:“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唐兰先生认为许慎这段话中的“其后”两字是“后世”之意,实际是指汉代,“因为汉朝人一说到‘字’,在他们心目中就是后起的,所以郑玄说‘古曰名,今曰字’。” [1](p69) 许慎本是用“字”来跟“文”相对,既区别时间的先后又区别结构上的独体和合体的。但就在《说文解字·叙》里,“文”和“字”的界限也不是处处谨严,如“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的“字”就是不别独体、合体与时间先后的。这说明至迟到汉朝,“字”和以前的“文”一样,也获得了文字通称的资格。并且“文”“字”连用的“文字”,也成为文字的通称,此称始见于秦朝,有传世的秦始皇《琅玡台刻石》“同书文字”为证。清·顾炎武《日知录·字》经过考证指出:“春秋以上言文不言字……以文为字乃始于《史记》。秦始皇琅邪台石刻曰:‘同书文字。’……此则字之名自秦而立,自汉而显也与?”

  我们由文献史实得出的结论是:“文字” “字”仅是秦朝开始才有的叫法。不过有一个例外需要辨明一下,那就是《商君书·定分》出现了“字”指文字符号的用法,并且是两处,如:“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可是高亨《商君书注译》在《定分》这一篇的“解题”中开宗明义就指出:“这篇不是商鞅所作。”高亨的理由是文中有 “丞相”字样,而丞相之称是商鞅死后三十年后才有的。这应该是确凿证据。另外我们看到,此篇是《商君书》最后一篇,内容和语气也不像商鞅时候的,反倒更像秦统一天下以后的,如:“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此足证《定分》一篇为后人舛入无疑,说不定就是汉初人手笔。因为秦以前的其他典籍中并未发现拿“字”作为文字通称尤其是作为个体文字符号名称的例证,而这正是汉代人的观念。所以《商君书·定分》中“字”的这两例特殊用法,不能用来证明先秦己用“字”来指称文字个体单位和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反倒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篇不是商鞅手笔,而是秦汉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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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引 言
第2页: 一 “词”和“辞”概念的历史沿革
第3页:二 作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名称的“名”和“言”
第4页:三 作为文字通称或文字集体名称的“书”和“书契”、“文”和“文字”
第5页:四 作为文字个体符号名称的“名”、“言”与“字”
第6页:五 作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名称的“字”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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