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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文字使用 广告乱用字最高罚1万元

[日期:2007-01-1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江宝章 [字体: ]

2006年06月12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该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今后,在广告、招牌中出现类似“无与轮比”、“绝胜千里”等随意篡改成语等现象的,当事人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该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招牌中的手写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江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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