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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期(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通讯)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隶属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日期:2016-05-18] 来源:彭泽润  作者: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秘书处 [字体: ]

中国 语文 现代化 学会

ZHONGGUO YUWEN XIANDAIHUA XUEHUI

通讯

TONGXUN

2016-03-31         83        学会秘书处编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隶属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正常运作,加强学会对隶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发〔1998〕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会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可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隶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隶属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隶属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学会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隶属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隶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得由其他组织代为运营。

第五条 隶属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隶属分支机构应遵守学会章程,隶属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应符合学会的宗旨和方向,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新申请成立隶属分支机构的研究领域应与学会已有隶属分支机构的研究领域有所区别。

(三)隶属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国家正规单位,其专业应与该隶属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相关。

(四)隶属分支机构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应对该隶属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承担责任。

(五)隶属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应在相关专业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名,再经隶属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隶属分支机构名称应尽可能统一规范,一般表述形式为: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分会、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研究会。未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各隶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名称。

第七条 隶属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八条 新申请成立的隶属分支机构在履行相关手续获得相应资质后,应适时举行成立大会并报告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隶属分支机构应分别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立副理事长和副秘书长。新当选的理事会主要成员,均须报学会备案。理事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两届,但原则上不超过70岁)。隶属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可由退休人员专任或非国家公务员的在职人员兼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隶属分支机构经学会批准正式成立后可依法刻制印章,印章由隶属分支机构自行保管使用,或根据协议,由其挂靠单位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隶属分支机构每年3月1日前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时,应提交该届内工作总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隶属分支机构应将该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的活动等有关情况报学会秘书处,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学会将在学会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隶属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面向会员的专业活动,包括会员的培训、讲座、论坛、征文或组织会员参加面向社会的公益活动等。

第十三条 隶属分支机构组织会议、活动等须报学会备案并于活动后提交该会议或活动的总结报告。未经报备的活动学会均不予认可。凡是以隶属分支机构名义组织的活动,活动过程中不得省略学会名称。

第十四条 学会网站为各隶属分支机构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各隶属分支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网页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网页风格自定,网上内容由各隶属分支机构理事长负责。

第十五条 隶属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须使用学会的账号,由学会的财务分别建立各隶属分支机构专用台账。各隶属分支机构接受的捐助款项、项目款项等费用,均专款专用。任何捐助款项均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回扣。隶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不得使用非学会账号。如有违法行为,隶属分支机构当事人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隶属分支机构领导同时承担管理不当责任。

第十六条 隶属分支机构可以代表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或单位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取得学会会员资格。隶属分支机构代表学会向分支机构会员收取会员费,然后交给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学会秘书处为隶属分支机构会员颁发会员证,学会财务部门为缴费会员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隶属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学会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学会将终止该隶属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隶属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秘书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换直接负责该隶属分支机构的理事长。情节严重的,学会有权终止该隶属分支机构,收回公章、登记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隶属分支机构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隶属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学会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换届选举的;

(五)违规自行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隶属分支机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九条 隶属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学会收缴并封存该隶属分支机构的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31日经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施行。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对本管理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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