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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  乱说药价

 

读《医院院长说药价》(载《温州晚报》2003/7/14二十五期健康周刊)和《医疗乱收费此风不可长》(载《温州都市报》2003/7/29社会新闻版)有感

一、“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药价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自由。”

现在的医院可以从市场进药,即那里便宜买那里的货。至于零售价格,国家倒是有规定的批零差。不过,有的医院进药部门由于接受了某药批的好处,假作痴呆,不进便宜进贵的,然后拿病人“开刀”。

医院进药便宜出药贵,是因为医师诊费太便宜(“一个主任医师的挂号费还不到十块钱”),为了“补偿医疗上的损失”,拿药费宰人来“补偿”。这样的非营利性医院,宰起病人来比营利性的医院还要凶。因为,营利性的医院当然不敢如此言说。

二、“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要想保证一个好的医疗效果,必须保证药的质量,” “医疗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医院的收费是一种综合服务的体现。”“医院的补偿机制不解决,“以药养医”的弊病就难以根治。”

售价18元的克拉霉素,在医院里要卖48元,无法体现医疗行业的“高技术”、“高风险”,它只能体现拿国家津贴的、作为服务性的医疗单位的医霸作风。把超过市场数倍的药价说成体现“综合服务”太强词夺理,就好比占山为王收买路钱一样的强横。鹿城区人民医院把手指划伤的包扎费写做“整形费”,也可以算“综合服务”吗?正理只一条,歪理有千条。要宰人的理由实在多,院长竟然如此“理直气壮”!

病人是需要同情和关怀的个体。非营利性的医院,体现国家对病人的同情和关怀。现在出现了“以药养医”宰病人的弊病,是医德的堕落,是损害国家名誉。因此,靠政府监督、纪律检查,都不能救治,解决“医院的补偿机制”,这是一句老实话,但思想上缺乏医德者还是治不好的。

三、“必须保证患者的利益。”“生命是最重要的,真正对病人产生伤害的,是那些不正规的医疗机构,和那些假冒伪劣药品。”

可爱的院长说得很轻松,好像只要有大医院的牌子,就能“保证患者的利益”和不会“对病人产生伤害”。这样的答复,有点“文不对题”。构成对病人产生伤害或损害利益的有多种因素:一是抬高药价;二是出售伪劣药品;三是看病的不是真医师(假冒);四是即使是真医师没有认真看病(医德问题)。这些因素靠一个“正规”医院的牌子能解决吗?

将药品数倍高于市场价格买给病人不是对病人的伤害?乱向病人开各种各样费用,也能保证患者的利益?可爱的院长不知道任何工作都具有个人性。即使是牌子最大的医院,看病的人是一个个人。打工仔王小青去看病的医院是区人民医院,卖出的也不是假冒伪劣药品,可是谁能知道看病的却是“一名到医院实习仅三个月”的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所以,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院长,不应该像小孩子一样把事物想得这么简单。你能保证你的采购药品的人员不出采购伪劣药品的弊病吗?大医院的牌子只有靠严格的管理制度。护卫管理制度,责任在于院长,不在于那块招牌。

 

 以上院长们的理由如能成立,病人只能自认晦气:为什么要生毛病?生了病又为什么要到公立医院?难道国家规定这不是治病救人的地方,而是一个只看钱袋,只知宰人的地方?人生了病已经非常不幸,一是病痛的纠缠,二是不能继续工作赚钱养家糊口。有的人东凑西借,勉强弄到一点钱,本来可以用个三五天的,而到了医院,被宰上一刀,一次性弄光了;本来也许治疗二三次就能好的,可是没有钱了。试问:是医院宰人有理,还是病人生病无理?

医院售药的价格,是否是国家死板规定的?例如克拉霉素,既然药店售出是18元,进价当然还要少于此数。国家有否规定不管进价多少,售价就应该是48元?有没有这样国家规定?可以相信,克拉霉素原来的价格是相当高的,国家有规定的批零差,假设是20%。原价该是40元。后来药品由于成本减轻,生产单位为了竞争,就连续降价。药店则根据进价比例,相适应地规定售价。而医院则仗持名气和设备的优势,不理进价和批零差,维持原来的售价。其目的是使医院职工分得更多的奖金,背离了治病救人服务社会的宗旨。

古代的读书人(现代称为知识分子)立志愿说:我如果做不了优秀的宰相,也要做个优秀的医师。我国自古以来做医师的,把挂牌行医,称为悬壶济世。打出了“行医”这个牌子,就应该立志为病人服务。医师因为自己的劳动付出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借售药为名,行宰人之实,这就背离了“行医”的根本宗旨。现在的公立医院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我们认为,非营利性医院如果亏损,应申请国家补贴,没有理由擅自抬高药价;营利性的医院,首先要握有胜人的技术和能力,有获取患者信任的服务态度,取得比别人高的酬报,也不以抬高药价获取非法利润,因为,这只能说是一种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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