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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人

[日期:2013-02-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字体: ]
  “中国诗歌学会成立……张同吾任秘书长兼法人。”这是摘自2007年7月13日《北京晚报》第45版《张同吾的诗化人生》中的一句话。话中对“法人”理解有误,法人不是人,是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据《民法通则》,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据此,上述报道中的法人应当是中国诗歌学会。
  那么代表法人的张同吾又作何称谓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而只要有授权,其他人受权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由此得知,秘书长张同吾应称作中国诗歌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常有将“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代表”的,日常口语中尚无不可,但应知“法定代表人”才是法定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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